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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不纳税,被判走私罪!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20/11/19

 

跨境代购不纳税,被判走私罪!

 

张祖乐  税务律师

 

实务要点:出境后采购或代购的物品,在入关时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否则就会涉嫌走私、偷逃税款,被判处刑罚。

 

标签:走私|偷逃税|代购

 

案情简介:

杨某系导游,某次出国旅游时为他人代购化妆品,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时,通过无申报通道入境,海关关员对杨某当场实施查验,在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184件。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155,707.3元。法院判处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案化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现实中,这种行为很常见,而且不少人是以做代购营生,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境的普通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申报,需要纳税的,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国家对个人在境外购买的物品,给予一定额度内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个人应该合理利用该优惠政策,无论是委托他人从境外代购物品入境还是从事职业代购,都应当依法纳税。

代购是一种方式,它并非不缴税的代名词,更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方式。

 

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