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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中的和解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5/07/29

关于强制执行中的和解

 

上海律师   张祖乐  150-0185-1917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律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难题,纵然权威部门出台了一些帮助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和文件,但是在现实中,这个问题还是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究其原因,执行难,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有意为之,如隐匿、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心态,或者是有财产,但是已经被别的法院在先查封、冻结了;

二是法院久拖不执,给被执行人时间转移相关财产,这种情形也是不排除的,但是,在现在的司法体制下,这种现象会慢慢的被杜绝;

三是法院的执行法官不作为,承办的人员在了解到相关信息后,等待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积极“作为”,这种情况是有的,这种法官也是有的,但这种趋势也会跟上面一种一样,因为这是法治环境改善的必然结果;

四是被执行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这是客观的履行不能了……

五是其他原因……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简单而真实的案例中,来说说这个执行中的和解问题:

甲公司是位于S市的一个商贸公司,与位于L省的乙公司有一个买卖合同的纠纷,该纠纷很简单,乙公司在买货后,拒不付款。甲公司只好起诉至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乙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不给付相关钱款。甲公司又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问题来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迟迟没有消息,打电话过去好不容易找到了承办法官的办公室电话,但经常打不通,要么就是无人接听,偶然有人接了,会告诉我们说,这个案子正在办理中,就没消息了。遇到这种情况,也是让人头疼,法院的执行局或执行庭,也许真的很忙,天天都在外面执行,也许真的在办理一些案件,但是这种没有消息的做法,对于申请执行的人来说,其实是很担心的,担心各种事情,担心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而这时,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能否处理的好,就关乎到委托人自身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是继续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处理,还是按照商人的思维来处理呢?不同的处理方式,会起到不同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我们先用法律的思维与方法来处理了这件事,但是效果微乎其微,只将事情往前推动了一点点,并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后来,我们就建议用商人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于是,就让委托人的负责人亲自出马了。这效果,是立竿见影啊!当然,具体是怎么处理的,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距离较远,我们没有参与实际磋商过程。只知道最后的结果是委托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委托人放弃了全部利息及部分本金。

说这个案例的目的,不是让大家走非法途径解决事情,而是告诉大家,怎样做,才能获得最大利益。我们做律师的,不仅要维护公平正义,在民商事案件中,我们其实更多的是为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其实也适用于其他方面。

作为律师,我们不能只考虑案件的胜败,也不能为了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我们更应该考虑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与权利。比如在上述提到的执行案件中,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是没有问题的,法官的消极做法可能存在瑕疵,但是你也很难搜集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法官的不作为,毕竟,案件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推进的。

而从实际利益角度出发,我们委托人的做法,其实并不为过,只是作为律师来说,很多事情我们只能分析、提出建议与意见,最终采取什么方式,由委托人自行来决定。在本案中,委托人决定亲自出面,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从数字上来看,委托人损失不少,但是综合整个情形来看,能收回大部分资金还是很理想的,总比永远执行不到而给自己造成全部损失的好。

所以,在执行案件中,我们全程诉诸法律可能并没有错,但这也许并不是最好的方法。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我们更应该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事情。

在综合考虑分析各方因素之后,和解,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纵然不是最完美的选择。

这就是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自己的微不足道的执业感悟……如果你有其他的想法,也欢迎一起来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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