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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来看合同无效、调整违约金标准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20/11/17

 

从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来看合同无效、调整违约金标准

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

 

张祖乐 税务律师

 

实务要点:

1.当多份补充协议均是对同一主债务作出约定的,该多份补充协议存在承接性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在前的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即使之后的协议,保证人没有提出过保证,亦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合同的无效只能是法定的,合同缔约各方不能约定合同无效,约定了该条款的,视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缔约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由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合同无效|保证责任|违约金|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635日,永威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与恒大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担保人(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永威公司将其控股子公司永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大公司。合同约定,恒大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数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2016426日,永威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恒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永威公司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补充协议Ⅱ》。

2019410日,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恒大公司的保证人,向永威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鉴于贵司与恒大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Ⅱ》,我司同意为恒大公司在《补充协议Ⅱ》中应履行的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所有违约及法律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9412日,永威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Ⅱ》。

2019926日,永威公司(甲方)与恒大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Ⅲ》,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第一、二、三、四条约定义务中任意一项未完成,则本协议无效。本协议未约定的仍以主协议为准。”

201911月下旬,由于恒大公司未按《补充协议Ⅲ》的约定支付款项,永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恒大公司支付约定的款项及产生的违约金,恒盈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恒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永威公司支付包干费63589537.55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1124日的违约金97555000.94元及自201911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589537.55元为基数,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恒盈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盈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大公司追偿;

三、驳回永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永威公司、恒大公司均提起上诉,恒盈公司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补充协议Ⅲ》效力的问题。

《补充协议Ⅲ》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第一、二、三、四条约定义务中任意一项未完成,则本协议无效”。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并不包含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且现无证据证明《补充协议Ⅲ》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并非无效合同。《补充协议Ⅲ》第五条“本协议第一、二、三、四条约定义务中任意一项未完成,则本协议无效”应视为永威公司与恒大公司约定的《补充协议Ⅲ》解除条件,该协议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否调整问题。

认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3.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永威公司与恒大公司就案涉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补充协议Ⅱ》,恒盈公司单方向永威公司出具《承诺书》,为恒大公司履行《补充协议Ⅱ》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永威公司接受该《承诺书》且并未提出异议。依据上述规定,恒盈公司与永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补充协议Ⅲ》与《补充协议Ⅱ》均系就同一主债务作出约定,两个协议间存在承接性,《补充协议Ⅲ》并未否定《补充协议Ⅱ》的债权债务,恒盈公司仍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本案一审判决恒盈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恒盈公司未上诉。恒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未加重恒大公司义务,恒大公司对此无上诉利益。故恒大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永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19686元;

三、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西安永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39号“西安永威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