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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与罚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20/08/05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与罚

 

张祖乐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一、侵犯著作权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如何判定“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如何判定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五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非法经营数额如何确定?

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二)未经著作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四)“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五)“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