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与理解
张祖乐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些法律规定与解释,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一些人或公司团体等还会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就整理一下《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中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情况属于“明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四、如何理解“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的情形,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中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一些规定,进行的简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