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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与否的讨论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9/09/06

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与否的讨论

上海律师   张祖乐  17167760729

很久没有更新文章了,忙于其他的事,今天抽个时间,简单的聊一下企业之间的借贷问题。之所以挑了这个问题来聊,是因为自己接触的一些知识,在大脑中给了我一种规则冲突的感觉,为了打开这个结,就有了这篇文章,文章中纯属个人的理解。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金融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都有明确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所签订的借贷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而是需要我们自己去寻找相关的规定。

那么企业之间因借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对本文所要说的企业进行性质上的界定,也就是说本文所说的企业是指非金融性质的企业,金融性质的企业本身就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能够从事贷款业务,所以对金融企业来说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本文所说的企业是经营范围中不具有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许可的内容。对企业界定完之后,就来聊一下企业之间借贷合法性的问题。

企业间的借贷在实际的商业往来中是很常见的现象,而且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律文本,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借款方也基本能偿还借款。而且也有很多人对企业间的借贷是合法的,持认同态度,并给出了相关的理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没有对借贷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他各类规定均早于合同法的出现等理由,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合法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而且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企业间借贷的现象。

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也有人在,给出的理由是《贷款通则》《合同法》第52条等的规定,认为法律规定的借贷主体不包括企业与企业(请注意本文开始时对企业的界定)。

在综合对比了有效观点与无效观点后,一开始我是支持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观点的,可是通过自己接触过的案件信息来看,有效的观点在司法界是不被支持的,但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是没找到具体依据的。为了寻找一个能让我自己确信的理由,我就开始了各种查阅,一定要找到一个说服我的理由,找到至少一条规定,能够让我确信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通过对该问题的搜索、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的查询,终于找到了一个我自认为能说服我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该条内容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当我找到这条规定的时候,我的内心也就解开了一直以来的疑惑,那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违法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也许有人看到这里,已经有了不同的看法,甚至坚持自己的观点,当然,我并不是要纠正谁的立场,也不强求每个跟我观点不同的人非要改变自己的观点。为什么我会倾向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呢?因为在我国金融行业相关从业企业,在从事贷款业务之前,是需要获得经营许可的,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当一个企业获得了相关的许可后,企业本身的性质就变了,变成了金融企业,毕竟金融企业不是只有银行。当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时候,企业从事的贷款业务,也就不会在自己的经营范围里。根据上述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这种超范围经营已经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所以个人更倾向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观点。

那也有会有人说,企业借钱出去不一定是贷款,就是单独的借钱给另一个企业使用,也不收取利息,这怎么能算是贷款业务呢?针对这种情况,我只想说一下,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贷款业务一定要收取利息;实际商业交往中,也没有哪个企业会把资金无偿的提供给另一个企业使用,而不要求任何报酬。

因此,企业间的借贷情形在现实中虽然很常见,但并不合法,相关的法律权益,也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一个企业形成了多么“规范”的合同文本,也无论它多么有经验,在法律面前也终会被揭开面纱,露出本来面目!

以上就是本篇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看法,均是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他人或组织的立场,也欢迎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