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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房产的处理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6/13

法定继承中房产的处理

 

上海  张祖乐  律师    www.zhangzule.com

 

遗产继承纠纷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房产,针对房产如何处理,该如何分割,又是比较复杂的,本文就法定继承中,涉及的房产(对房产性质不进行区分)进行初步的探讨,聊一聊自己的浅薄的看法。

一、属于法定继承情形,且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在世的。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在世的,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的,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均分,法律规定应当多分或少分的情况除外。

(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在继承纠纷中,如果被继承人所拥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当先依法析产,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分离出去,留下的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能由各继承人依法均分。假设该房产为1,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拥有该房产的1/2,这1/2应当先分离出来,剩下的1/2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才能由各继承人均分。

(二)该房产属于与他人共同共有的。

继承纠纷中,也会出现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有一套房产的情形,此时,对该房产的分割,依然要先将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分离出来,之后,对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部分才能进行依法分割。

(三)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的。

若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房产是与他人按份共有的,其遗产范围明确,各继承人则可以直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无需先进行析产操作。

(四)该房产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

针对此种情形,无需析产,在法定继承的框架内,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各继承人依法均分。(张祖乐律师博客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3897059450

二、属于法定继承情形,但第一顺位继承人并非全部在世的。

现实中,会出现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又该如何处理?

(一)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这种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也是很多客户咨询的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国家的《继承法》有代位继承的规定,有些客户知道有这个规定,所以会出现一些担忧;有些客户则会比较兴奋,来咨询是不是可以分得一些财产。在此,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短的说一下个人的看法。

1.《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父母的份额不会由该父母的子女继承的,此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因为该父母的父母或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有人在世的时候,第二顺位继承人一般是无法获得继承权的。

2.《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不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当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会发生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来分割遗产的情况。

因此,当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第一顺位其他继承人依法分割该遗产。

(二)被继承人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的配偶已经死亡了,也分为多种情况分别处理。

1.该配偶的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因该被继承人的配偶的遗产已经处理,因此,在此次继承中,处理的仅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2.该配偶的遗产未处理的。由于未处理,若在时效期内,应由各继承人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处理完毕后,被继承人分到财产的,作为被继承人自己的遗产进行处理,再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会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形。

三、属于法定继承情形,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都不在世的。

当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的时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是法定继承中,关于房产的部分,简单罗列一下,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一一解决。

本文仅是从继承人的角度出发,阐述下常见的情形,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以及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转继承等,不再展开。

以上是关于法定继承中房产的处理的粗略介绍,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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