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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1/19

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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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在感情方面出现问题的时候,都会选择结束这一段婚姻,无论是闪婚的,还是经营了半辈子婚姻的。当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同意离婚但是附带了条件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呢?

一、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有一方附带条件的。

这种情况下,双方无法达成全部的离婚协议,也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起诉到法院后,若双方都表示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将准许双方的该项请求。因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再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等一一作出裁判。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起诉至法院的。

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离,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些情形下的离婚,都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之一或多个行为,另一方庭审时承认了的,无需再举证。

三、法院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情况下,一方第一次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起诉的一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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