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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影响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1/1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影响

 

张祖乐 律师 17167760729     www.zhangzule.com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依据修改前的《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资,有些公司股东在验资完成后公司成立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这属于虚假出资,涉嫌刑事犯罪;也有的是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方式撤回出资,这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实行认缴制,也就不需要第三方验资这一环节,是否就不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了呢?

现实情况是,仍然有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法》修改后成立的公司,部分公司的股东将资金注入公司账户,完成流水记录后,形式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便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转出或撤回,即抽逃出资。

一、哪些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损害了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简单概括的罗列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行为,实务中更多的案例都表明了抽逃出资的样式是多种多样、关系错综复杂,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离不开上述原则性的规定。

二、抽逃出资后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撤回或转出后,会给股东自己带来哪些法律影响呢?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向公司返还出资资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

如果存在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人员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后,没有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人员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所享有的基于股权产生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四)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通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来拒绝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同样,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若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无法得到支持。

(五)股东资格被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进行除名。

(六)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会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返还出资,同时会被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结语: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确需收回出资的,应当依法转让股权,而不应通过违法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

以上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影响的粗略介绍,仅是个人见解,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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