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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主动转让与被动转让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1/0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之主动转让与被动转让

 

张祖乐律师 17167760729    www.zhangzule.com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转让因素的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主动转让和被动转让。

主动转让主要是指持股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处理自己所持的公司股权,持股人可自由进行买卖或赠送等。

被动转让主要是指因持股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转让所持股权,股权的转让不受持股人意志的影响。

一、主动转让。

(一)受让对象:其他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外的人。

(二)转让条件及方式:由持股人与其他股东或受让方进行协商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

1)协商解决;

2)不能协商解决的,按出资比例购买。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同意转让的;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要求公司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述几种转让的情形,主要体现了持股人的意志,持股人的行为对股权的转让有较大的影响,具有相当的主动性。

二、被动转让

(一)受让对象:所有股东、公司或股东以外的人。

(二)转让条件及方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股东资格的继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不受持股人意志影响的,属于他人控制的行为,持股人对股权的转让无法施加影响,股权的登记、变更不受持股人的控制,相对于持股人来说,具有被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简单可归为上述两类,但实务中股权转让存在多种复杂性,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持股、如何转让,都考验着持股人的法律意识,一份优秀的合同对持股人说受让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上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粗略介绍,仅是个人见解,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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