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祖乐
电子邮箱:zhangzllawyer@163.com
博客地址:张祖乐律师博客

 

刑事案件中与公诉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7/12/06

刑事案件中与公诉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记法定不起诉

作者:张祖乐 律师   www.zhangzule.com

前一段时间,经手了两个刑事案件,这两个案件最终都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检察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觉得这两个案件有着可以聊聊的地方,就简单的写一下。

案情简介1

涉案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涉案经过:

甲先生是一名销售,在某宽带公司上班,一次饭局中,与前同事乙先生聊到了名单的事情,乙先生没过几天就把自己手中的4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邮箱发给了甲先生,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后来,乙先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逮捕。公安部门从乙先生的邮箱中,查询到了接收信息的甲先生,将甲先生依法拘留并逮捕,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甲先生在取保候审期间,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介入处理。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们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在网上预约了阅卷,并在约定的日期,到区检察院进行阅卷。

案件分析: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该案存在以下情形:

1.甲先生从事的是合法的销售工作;

2.甲先生仅接收了该邮件,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甲先生用此牟利或将该名单用来犯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甲先生与乙先生没有资金往来,即该份名单不是乙先生出售给甲先生,也不是甲先生向乙先生购买;

4.甲先生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认定甲先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要点:

我们经过分析认为:甲先生并不涉嫌犯罪,属于无罪。于是,我们与检察院沟通,向承办的检察官递交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是:

甲先生从事的是合法的销售工作,无前科劣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综观所有涉案材料,我们发现甲先生符合适用第六条的规定,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我们向检察院提出无罪的观点,并要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不久,我们收到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告知,在补充侦查后,我们与检察院联系,我们得知此案检察院将做法定不起诉的处理,事后,检察院依法做出了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2

涉案罪名:保险诈骗罪

涉案经过

丙先生某晚与朋友出去小聚,经过晚餐、KTV唱歌,又与朋友一起吃了宵夜,丙先生在宵夜时喝了一瓶啤酒,聚会结束后,喝了一瓶啤酒的丙先生开着车送丁先生回家。

丙先生在辅道上行驶,在穿过主干道时,被行驶在主干道上的宝马X5撞击了右后座位一侧,宝马车受损严重。丙先生认为自己是酒驾,于是与对方车主协商,希望私了此事,但是对方车子受损较严重,对方车主要求15万元的赔偿款,丙先生无力支付,在经过两个小时的交涉后无果,丙先生便报了警,同时电话告知了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

交警出警后,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认定丙先生在穿越主干道时没有让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主无责。后保险公司介入保险事故调查,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与报警、报保险的时间相差两小时,无法解释,存在骗保的可能,但自身没有充足的证据,只好先支付保险赔偿金,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几个月以后,丙先生以为此事就过去了,因为保险赔偿程序已经全部走完,自己和对方也都顺利修好了车。

但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传唤,丙先生在第一次被传讯时,便承认自己当时是酒后驾车。公安机关当日便采取刑拘措施,将丙先生羁押。

丙先生家人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介入处理此事,并表示愿意退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我们立即安排时间,前往丙先生被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到了上述情况,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我们按照规定程序预约,进行了阅卷,获得了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材料,并进行了分析。

案件分析:

通过会见丙先生及阅卷,我们得出以下信息:

1.丙先生在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2.丙先生在保险公司调查时未承认酒后开车;

3.丙先生被传讯后承认自己交通事故发生当晚喝过三杯啤酒;

4.丙先生无前科劣迹;

5.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为:

1. 丙先生的讯问笔录,证明丙先生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骗保;

2.对方车主的讯问笔录,证明丙先生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骗保;

3.案外人戊的询问笔录,证明丙先生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骗保;

4.案外人庚的询问笔录,证明丙先生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骗保;

5.银行查询材料,证明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21万元;

6.丁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丙先生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骗保。

 

辩护要点:

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公安机关的证据不充足,丙先生不属于犯罪,梳理了相关材料后,我们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提交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我们的主要观点是:

1.公安机关的证据中涉及的笔录部分,均只能认定丙先生系存在酒后驾车行为,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丙先生系酒驾(达到酒驾标准),且丙先生是基于真实的交通事故而要求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证据证明该起理赔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因此不存在骗保。

2.银行查询材料只能证明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支付,且是用于事故中受损车辆的维修,不能证明丙先生非法占有了相关资金。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又向检察院提供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文本,我们认为丙先生并不涉嫌犯罪,本案应依法不起诉,我们向检察院提出无罪的观点,并要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不久,我们收到检察院的通知,此案已做不起诉的处理,告知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分享要点: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对程序法的偏爱又多了一点,程序法运用的适当,能够省时省力,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我们对法定不起诉的条款又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下面就罗列一下法定不起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定不起诉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运用好相关条款的规定,认真对待每个案件,抽茧剥丝。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证据链进行全方位的剖析、分解,找出漏洞,再找出对案件有利的规定或对涉案人员有利的、客观的材料,与公诉机关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将结果中最好的一面显露出来。

与公诉机关及时、高效的沟通,既展现出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我们作为律师应尽的职责,同时也是给委托人、嫌疑人最好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