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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员工,哪些情况下能得到补偿或赔偿?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7/05/11

劳务派遣的员工,哪些情况下能得到补偿或赔偿?

 

张祖乐律师   www.zhangzule.com

当前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录员工或使用劳动力,目的不仅是为了减少开支,更是为了减少风险。然而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来说,常常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处于弱势地位。

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因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纠纷,那么今天就来简单的说说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样的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且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这样,很多单位明明自己经营的主营业务,本身就需要员工,却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且用工的方式还不规范,侵害了众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被派遣的劳动者应享有什么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通过接触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被派遣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反而是各项收入都比较低,有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工资的具体组成,在发生纠纷后,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的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能否得到补偿?

现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当然,不排除最终的支付方可能会是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为:

(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派遣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给予补偿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上述的情形下,都是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派遣的劳动者都享受到了该权益。

四、除适用经济补偿外,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赔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各方面都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也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希望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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