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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作者:Sanme 发表日期:15/05/0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境内)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张祖乐   150-0185-1917
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股东进出的时候,那么自然人或者法人又或者是组织想要通过股权转让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就《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做个简单的介绍。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各自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公司股东是设立公司的出资人(名义股东除外),彼此之间可以较为方便的实现持股的比例或股权的转让,公司股东内部股权比例的变化或转让,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2.在某些情况下,原有的股东不愿意或放弃了被转让的股权,那么股东就会向股东以外的人或组织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与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较为突出,在成立之初,某些股东可能是以某种技术出资的,而且这项技术依赖于该股东本人,那么在股权转让时,可能就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对一些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情形,作出一些特殊的约定,是合适且有必要的。
5.股东的股权可能由于其个人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公司的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该公司某股东的股权通知时,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自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于此项的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在股权转让时,还有可能遇到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权的变化,不一定来自当事人的意愿,如前文提到的法院强制转让,还有这里的持有股权的股东死亡的情形,也会导致股权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法》 的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当然这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如果有特殊规定,那么按照该规定来处理。
以上仅仅是对主体是境内的自然人或组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方面做的简单介绍,不同的形式的公司制形式以及不同身份的主体,在股权转让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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