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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涉税的那些用语

作者:Sanme 发表日期:15/04/03

法律中涉税的那些用语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张祖乐  150-0185-1917

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诸多方面,都少不了税的存在,但它又是一个并非每个人都了解、熟悉的对象,经常有些人会不太明白某些词句的意思,导致用错,犹如我们的成语一样。今天,就来简单的聊聊在法律法规层面,我们会碰到的一些与税有关的用语。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
可能大多数人都对起征点比较熟悉,不管是征哪种税,脱口而出的可能就是起征点是多少多少。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比如我们比较熟悉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的说法,我们就不能用起征点来表达。但是就连许多参与立法、修改法律的人大代表都会有用语不准确的时候,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起征点,它描述的是一个界限,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的界限之下时,被征税的对象不用缴税,而一旦达到或越过了这条线,那就必须对所有的所得全额缴税,不存在扣除的情形。
免征额,也是一个税收或者说是税法上的术语,它所要表达的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去除一定的金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的含义。相对于起征点来说,这里就有一个减免的数额,计税的基数就会小一些。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两个种类的发票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也是比较陌生的,因为很多人买东西时是不会要发票的,更别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之间的区别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它是一种计税证明;其次,使用的主体有限制,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和使用,而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则不能使用;再次,该种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相比较普通发票则更有优势。
增值税普通发票,它也是一种计税凭证,但仅仅是记录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不具有抵扣进项税的功能,因此,大多数商家在售卖东西时,如果顾客不提出开票要求,商家是不会主动开具发票的,有时候也会尽量用收据代替,主要就是为了减少销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逃税罪与偷税罪
这虽然是两种表述,但其实描述的是同一类行为。在《刑法》第七修正案之前,用的就是偷税罪的表述,而在该次修正后,改为了逃税罪。指的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依然保留着偷税罪的表述,这是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进行修订,致使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的表述。
法律中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品味的内容,以后与大家一起慢慢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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