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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规定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1/30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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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此规定,不够详细,也不能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变化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对借款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

现金支付在实践中一般都有金额的限制,因大额、巨额资金的交付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对风险的防范,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时候,金额较大的最好能够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具有支付功能及记录的平台出借资金。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

此类方式下的支付,因收到借款资金并非能够与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进行,因此,司法解释从借款人的角度考虑,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的生效时间。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借款合同生效。

此种形式下的借款,无论是支票、汇票或其他权利票据,借款人取得了该票据的,实际就控制了该票据名下的资金,对此享有了相应的处分权。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

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自获得授权时,就可以支配该账户中的资金,无论是电子账户还是银行卡,借款人可以随时对账户中的资金作出处分行为。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该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在现实中有很多提供借款的方式,法律、司法解释无法穷尽,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各方的约定,在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

二、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粗略介绍,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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