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祖乐
电子邮箱:zhangzllawyer@163.com
博客地址:张祖乐律师博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责任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8/01/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责任

 

张祖乐 律师 17167760729     www.zhangzule.com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实务中,很多公司的股东确实不是用货币方式出资的,那就涉及到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及权利转移的问题。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这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转移为公司所有。而在上述评估作价及财产权转移方面,容易出现问题,一般来说,主要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非货币财产价额明显过低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经依法评估该非货币财产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未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向公司交付该财产,将该财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公司。该股东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交付该财产的,属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没有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或没有向公司交付该财产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应由各股东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没有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没有交付该财产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属于虚假出资的情形,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责任的粗略介绍,仅是个人见解,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