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祖乐
电子邮箱:zhangzllawyer@163.com
博客地址:张祖乐律师博客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作者:张祖乐 发表日期:17/12/14

聊一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张祖乐律师    www.zhangzule.com

在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仅仅是出现在营业执照上,这类法定代表人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管理层。更有案件显示,很多人身份被他人恶意使用,被注册为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被用于从事不合法的事项,在公司案发,被公安机关找到法定代表人时,才知道自己名下有个公司,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那么,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担任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仅做了定义上的描述,相对来说较为宽泛,因其针对的是整个法人的范围。而法人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公司只是法人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因此我们在针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讨论中,除了考虑《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将更多的通过《公司法》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聊一聊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对来说,公司有较多的自主决定的权利,但是该条文随后又给出了限制条件,即“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范围的限定,使得法定代表人的选取范围变小,但是足够明晰。

因此,想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该是担任董事长职务或执行董事的职务,或是经理职务的人员。

法律为什么只限定“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呢?

一是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职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他们往往是公司实际管理人,承担着经营管理的职责,同时需要对外签署各项文件,因此在对外经营方面,他们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有信服力。

二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通常是由公司的股东担任的(无股权的职业经理人除外),这类人本身的利益就是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联。他们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相关权利时,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选取范围进行限定,不论是对公司本身还是对交易相对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有什么样的限定条件?

对于哪些人适合担任,法律没有给出列举条件或适用范围,但是法律给出了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担任的,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即通过排除法进行了条件的列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无论是股东还是职业经理人,将不能担任董事、经理,也就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规定的局限性,同时又能更好的表达立法本意。

通过上述的描述,能够看出,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人职权时,必然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约束,也是法律保障各方权益所做的规定。

以上是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行的讨论,仅是个人见解,不足及错误之处,敬请各位看官予以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内容及联系方式,可通过www.zhangzule.com进行了解,也可直接发送邮件到zhangzllawyer@163.com进行交流。